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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与仲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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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亦称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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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意义上,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议事项作出决定。从法学的角度,仲裁是指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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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权,又称仲裁裁决权,指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照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赋予仲裁机构对其争议的事实及权利义务作出裁决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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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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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解决争议的特定方式,既不同于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解决争议的方式,又不同于人民调解解决争议的方式,也不同于当事人之间自动和解解决争议的方式,又不同于行政手段解决争议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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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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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仲裁机构是介于司法机关和民间组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组织机构,仲裁裁决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具有“准司法”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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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自愿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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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事项应是当事人可以处分的部分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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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为一裁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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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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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普通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与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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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种方便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体现在时间上、费用上以及对自由权利的处理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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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由有知识的专家担任仲裁员,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妥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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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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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简单,实行一裁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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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外仲裁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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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世纪中叶,英国出现有关仲裁的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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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中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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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年,法国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典》中对仲裁作了专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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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7年,德国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中对仲裁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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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年,英国颁布了第一个仲裁法,1892年成立了伦敦仲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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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外仲裁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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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7年,瑞典成立了全国性的仲裁机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上世纪70年代,美苏贸易多选择该仲裁院,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重要仲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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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年,美国纽约州通过州的仲裁法,1925年美国制定了《统一仲裁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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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日本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仲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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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在联合国的主持下,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又称《纽约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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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内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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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1950年4月,我国与前苏联就交货共同条件达成有关仲裁的条款。1954年5月,政务院通过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常设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9年成立了海事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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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内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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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仲裁---1981年以前实行的是二级仲裁,又裁又审的制度。198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了仲裁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局成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实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一次裁决、又裁又审的制度。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实行了一次裁决、或裁或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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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内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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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仲裁---199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此纠纷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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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仲裁---主要是根据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行设立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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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1950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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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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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仲裁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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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审或裁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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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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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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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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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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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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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上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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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仲裁活动,不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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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纠纷的适用范围---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法律有规定的不可以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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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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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仲裁法生效后,一切原有规定丧失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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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上的效力---自1995年9月1日《仲裁法》颁布之日起施行。仲裁不溯及既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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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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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范围的概念---是指可以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包括哪些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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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对仲裁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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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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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对仲裁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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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了不能仲裁的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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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对仲裁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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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纠纷---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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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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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对仲裁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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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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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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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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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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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对仲裁范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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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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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民事合同纠纷---个人借款合同、合伙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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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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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仲裁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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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独立的民间性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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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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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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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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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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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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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两高。即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或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或从事审判员满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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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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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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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仲裁委员会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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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责:对本行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制定仲裁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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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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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表示愿意将它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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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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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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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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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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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一是须有效果意思,二是须有表示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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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事项。要明确是概括的仲裁事项还是具体的仲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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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要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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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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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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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当提交仲裁的争议涉及到合同的无效或应终止,作为合同部分的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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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效力。对以欺诈为目的所订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是持否定主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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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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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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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予仲裁机构的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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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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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仲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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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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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签订仲裁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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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仲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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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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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了仲裁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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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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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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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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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仲裁协议示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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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商品买卖合同文本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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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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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 淄博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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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仲裁协议示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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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自拟合同文本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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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
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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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是指仲裁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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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仲裁庭仲裁合同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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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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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适用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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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参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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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仲裁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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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参与人和仲裁参加人是不同概念,仲裁参与人除包括仲裁参加人外,还包括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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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参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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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统称当事人。在申请撤消裁决程序中,当事人指申请撤消人和被申请撤消人。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指申请撤消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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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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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是指提请仲裁的人。公民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申请仲裁的,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即为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为二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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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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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仲裁的,称为共同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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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指因申请人提请仲裁需被仲裁委员会通知应裁的人。被申请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可以为二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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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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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代理人即指仲裁活动中的代理人,其基于民事代理而产生的。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没有仲裁行为能力,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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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请求,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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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案件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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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争议标的虽有一定利害关系,但无独立请求权,该第三人主要起证人作用,故不能成为仲裁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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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案件的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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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情形多种,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例如,一部合作作品出版后获得一笔稿酬,两位作者因分割此稿酬发生纠纷,双方协议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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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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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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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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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有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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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民事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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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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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仲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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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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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仲裁时效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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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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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当事人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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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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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不能口头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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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可以告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仲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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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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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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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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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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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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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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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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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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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仲裁的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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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人的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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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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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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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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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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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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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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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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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请求: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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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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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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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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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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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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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与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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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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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仲裁规则等文书和答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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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独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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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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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拟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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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仲裁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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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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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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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只能由仲裁委员会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庭不能向人民法院转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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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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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根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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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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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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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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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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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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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庭可分为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称为合议仲裁庭,简称合议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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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仲裁庭的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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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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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仲裁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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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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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仲裁庭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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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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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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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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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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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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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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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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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的适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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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适用与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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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适用于记录员、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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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勘验人、鉴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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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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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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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分为公开开庭和不公开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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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以不公开开庭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开庭的,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公开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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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请求等仲裁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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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请求是被申请人为了抵消申请人的仲裁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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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而提出的与申请人仲裁请求相关联的又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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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仲裁请求。是在事实上存在关联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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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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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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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开始---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开始,逐一核对出庭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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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调查---当事人宣读申请书与答辩书,进行举证和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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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关键问题进行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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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和缺席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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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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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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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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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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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调解、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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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是指仲裁中的双方当事人在没有仲裁员的参与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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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调解、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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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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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仅一方当事人签收,不发生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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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调解、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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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是指仲裁庭根据审理的事实依法对纠纷作出的裁断。即对仲裁双方当事人纠纷事实中权利义务的公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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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的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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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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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仲裁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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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的酬金等费用、鉴定费、勘验费、翻译费、证人的费用以及仲裁委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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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用的预交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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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受理费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逾期不缴纳的,按自动放弃仲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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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仲裁终结,仲裁受理费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担,具体数额由仲裁庭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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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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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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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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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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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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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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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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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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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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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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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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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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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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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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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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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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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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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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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其间履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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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申请执行和另一方申请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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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受理了执行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又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先审理申请撤销裁决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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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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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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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如果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调解具有不应执行的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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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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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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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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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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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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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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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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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社会公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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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后纠纷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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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调解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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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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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法律制度。法定提起仲裁申请的期间,称为仲裁时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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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的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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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有关法律对申请仲裁时效有专门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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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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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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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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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责任的仲裁请求和起诉为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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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的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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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没有专门规定,适用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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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七章对诉讼时效作了专门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提请仲裁时效应为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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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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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部分为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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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金额在1001至5万元的部分按4%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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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金额在50001至10万元的部分按3.5%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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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金额在100001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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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金额在200001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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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金额在500001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8%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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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金额在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4%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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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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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案件受理费的15%收取,每案最低不少于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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